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管系统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管系统所属企业、单位(名单见附件),在2004年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空管系统合并后亏损,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民航空管系统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民航空管系统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北京
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 北京
2、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 北京
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航行情报服务中心 北京
4、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设备修造厂 北京
二、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局本部 北京
2、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北京
(1)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 北京
(2)呼和浩特空管中心 呼和浩特
(3)太原空管中心 太原
(4)天津空管站 天津
(5)石家庄空管站 石家庄
(6)海拉尔空管站 海拉尔
三、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局本部 沈阳
2、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沈阳
(1)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 沈阳
(2)哈尔滨空管中心 哈尔滨
(3)大连空管中心 大连
(4)长春空管站 长春
四、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局本部 西安
2、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西安
(1)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 西安
(2)兰州空管中心 兰州
(3)银川空管站 银川
(4)西宁空管站 西宁
五、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局本部 成都
2、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成都
(1)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 成都
(2)昆明空管中心 昆明
(3)贵阳空管中心 贵阳
(4)重庆空管站 重庆
六、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局本部 广州
2、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广州
(1)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 广州
(2)郑州空管中心 郑州
(3)武汉空管中心 武汉
(4)长沙空管中心 长沙
(5)南宁空管中心 南宁
(6)珠海进近管制中心 珠海
(7)桂林空管站 桂林
(8)汕头空管站 汕头
(9)湛江空管站 湛江
(10)海口空管站 海口
(11)三亚航务管理站 三亚
(12)深圳航管站 深圳
(13)襄樊航管站 襄樊
(14)宜昌航管站 宜昌
七、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局本部 上海
2、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上海
(1)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 上海
(2)济南空管中心 济南
(3)合肥空管中心 合肥
(4)南昌空管中心 南昌
(5)南京空管中心 南京
(6)杭州空管中心 杭州
(7)厦门航务管理站 厦门
(8)宁波空管站 宁波
(9)温州空管站 温州
(10)福州空管站 福州
(11)青岛空管站 青岛
(12)徐州导航站 徐州
八、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本部 乌鲁木齐
2、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乌鲁木齐
(1)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本部 乌鲁木齐
(2)阿克苏空管中心 阿克苏
(3)和田空管站 和田
(4)塔城空管站 塔城
(5)且末空管站 且末
(6)喀什空管站 喀什
(7)阿勒泰空管站 阿勒泰
(8)库车空管站 库车
九、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