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辽宁、浙江、江苏、山东、安徽、河南、河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福建、陕西、甘肃、四川、云南、海南、新疆、广东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宁波、青岛、大连、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上述银行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各行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银行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总部设在深圳特区内的银行,应将深圳特区内的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串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上述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五、上述银行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1:深圳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