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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4]1117号 发文日期:2004-10-08 阅读次数:1574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4年起,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上海、深圳分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二、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三、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四、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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