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广西、湖北、浙江、江苏、河南、辽宁、河北、山西、黑龙江、吉林、安徽、山东、四川、福建、江西、湖南、云南、陕西、内蒙古、甘肃、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厦门、青岛、宁波、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各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证券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上述证券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