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浙江省(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从2007年起,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应纳所得税额的30%比例,就地预缴所得税。
三、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五、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汇总范围、就地预缴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