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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2号 发文日期:1997-07-03 阅读次数:6408次
发文单位:国务院 编辑:Linda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前的条文

  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年终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单独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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