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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保监发[2007]101号 发文日期:2007-09-26 阅读次数:2702次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辑:Linda  
 

各养老保险公司:

  为了改善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竞争中的环境,养老保险公司在经营企业年金业务时,不适用《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设立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设立”的规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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