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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出资方式的纳税筹划
发布日期:2014/8/22 来源:中国财务总监网 编辑:Gary 阅读次数:558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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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出资的纳税筹划
    投资出资方式是指,可以是现金,可以说是房屋、设备等不动产,也可以是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选择现金,税务处理很简单,这里不用说了。
    当选择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为出资方式时,因为产权要过户到被投资企业中,涉及到了财产转让,里面就涉及到了比较复杂的税务问题。国家为了鼓励投资,对以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应该充分利用。
    税法规定:
    企业用设备、房屋等实物或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被投资企业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共同分享利润的,免征营业税。
    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的,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被投资的企业是房地产企业时,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接受投资方应按照房屋的评估价格缴纳契税。
    企业以资产入股,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此,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税法依据:
    《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财法字[1997]52号)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
    纳税筹划思路:
    以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可以规避其变现或其他流转方式下必须缴纳的流转税(如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从税务角度看,实物、无形资产方式投资往往优于现金方式投资,故应尽量选择以设备、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实物和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用实物、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可以通过资产评估适当提高其价值。实物、无形资产在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在评估中,企业应尽可能将资产价值高估,这样,一来可以在被投资企业占有较大的股份,二来在未来企业运营中可以更多地计提折旧或摊销额,增加企业的税前扣除额,降低所得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