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某木制品厂生产销售木制地板,并代客户施工,该公司销售木地板收入超过公司总业务的50%。近期承接了一精装住宅小区木地板项目工程,工程总造价500万元,其中木地板售价20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金18万元),铺设劳务费用300万元。
解析:
1.签订一份合同,在工程竣工时开具一份普通货物销售发票。则该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全部收入均应缴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 500÷(1+17%)×17% = 72.65(万元)
进项税额=18(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72.65—18 = 54.65(万元)
2.如果能从合同签订到业务执行均分开实施,则销售木地板的200万元缴纳增值税,铺设劳务费300万元按建筑安装业务缴纳3%营业税。
应缴增值税额=200÷(1+17%)×17%—18=29.06(万元)
应缴营业税额=300×3%=9(万元)――-进成本
比上一种方法少缴税款54.65—(29.06+9)=16.59(万元)
3.税法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货物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其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所谓“以货物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其判定标准是,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占货物销售额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数的比例超过50%;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经营机构销售货物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如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则应征收增值税)。
如果该木制品厂当年能将本厂的铺设地板收入控制在全厂总收入的50%以上,则该厂全部收人均无需缴纳增值税,只需缴纳营业税。
全部业务应纳税款=500×3%=15(万元)
案例2
曙光建筑公司与雅达集团签订了一份建安合同,由曙光建司承建雅达集团办公楼,合同总金额3700万元,其中,指定使用三菱电梯、远大中央空调,三菱电梯价值180万元,中央空调价值370万元。应如何签订建安合同。
解析:
1.直接按工程总造价3700签订合同,则:
应交营业税款:3700×3%=111(万元)
2.工程造价按3150万元签订,电梯和中央空调由雅达集团直接和三菱电梯、远大空调签订购买产品并负责安装的合同。
筹划后应交营业税:(3700—180—370)×3%=94.5(万元)
节税:11l—94.5=1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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