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是以运输业为主、修理业为辅的复合型企业。运输收入由公司运输业务取得,修理收入则是由修理车间的修理业务提供。修理车间既负责内部车辆的修理,也对外提供服务,该车间年度修理收入总额达1000万元(不含税),可抵扣的进项价款为700万元,对外修理收入可抵扣的进项价款为210万元,其中70%的修理收入属公司内部车辆的修理费。对于该车间的管理及修理收入的核算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公司与修理车间实行承包制,把修理车间以招标形式承包给中标人。承包后,修理车间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办理纳税事宜。修理车间人员的去留、工资标准、固定资产的维修及购置,均由承包人自行决定(公司的工资表中不含有修理车间任何人员的工资)。公司的车辆到车间修理后一律凭修车单以现金方式结算。年度终了后,由承包人上缴公司50万元利润,剩余利润由承包人自行支配。 二、公司对修理车间实行指标管理。公司对修理车间下达年度修理收入总指标,年度利润总指标。完成两项指标后,公司在完成的利润指标中拿40%奖励给车间,用于奖励车间职工和负责人;其中奖励车间负责人的数额由公司确定、奖励职工的数额由车间负责人确定,整个车间全体员工工资由公司按月发放。修理车间不实行独立核算,对公司车辆的修理采取记账方式,对外修理业务以现金结算反映非应税劳务的结算额。公司能够准确划分运输业务的收入和修理的收入。 按照上述两种不同方法,该车间修理收入缴纳增值税额分别为: 第一种方法,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的规定,该车间采用了承包方式,实行独立核算,承包人有用人权、资产购入卖出权、剩余利润分配权,所以应按全额收入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1000-700)×17%=51万元。 第二种方法,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的规定,为本单位车辆修理可视为内部修理,不征收增值税。这样应纳增值税(1000-700-210)×17%=15.3万元。 两种方法比较,第二种方法比第一种方法少缴纳增值税35.7万元。仅从纳税角度考虑,第二种方法无疑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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