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基本情况 尊尼制衣有限公司是由中方××企业与香港A公司共同兴办的中外合作企业,1996年开业,生产销售高级品牌服装,产品100%外销。
2.关联关系认定
香港A公司系尊尼制衣有限公司的外方股东,且自企业开业以来,生产所需原材料均是由香港A公司提供的,产品全部返销香港,大部分返销香港A公司。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该公司与香港A公司构成了关联企业。
3.基本案情
尊尼制衣公司1999年外销产品300649.05元,账面上盈利60122元。税务机关在200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工作中发现,企业在与其关联企业香港A公司业务往来中,违反正常交易原则,通过转移定价少报应纳税所得额和销售收入额。
4.调查取证
为了验证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通过转移定价少报应纳税所得额和收入额的事实,税务机关检查了企业有关账簿凭证,主要是销售收入账和1999年销货凭证,通过检查证实,该企业1999年度销售给香港A公司的时装每打定价为1800元,共销售611打,总金额为1099800元,而企业销售给另一家非关联公司的同样产品的价格却为每打5520元,共销售585打,总金额为3229200元,是企业销售给其关联公司价格的3倍多。为此,税务机关认定,该制衣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实施了转移定价,违背了正常交易原则。
5.调整所得
鉴于制衣公司利用关联公司实施转移定价的行为违反了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决定按销售给非关联企业的价格,即每打5520元,调整其与关联公司的销售价格,调增收入(5520-1800)×611=2272920(元),相应调增企业1999年度企业利润2272920元。1999年度该企业处于所得税减半征收年度,所以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272920×12% =272750.4(元)。
点评:
这个案例反映了关联企业之间避税的最常用手法,即通过压低或抬高销售价格实施利润的转移。对于这种比较简单的早期的转移定价避税方法,税务机关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反避税经验,因而,对于这类避税行为的查处还是比较有效的。但是,该案例中这种关系单一的转移定价方法现在已经很少为纳税人采用了,尤其是跨国纳税人。现在,实施这种转移定价的关联方关系更加复杂,往往是在国内外若干个国家的多个公司之间进行的关系更为隐蔽的交易,甚至还会利用设在国际避税地的信箱公司作为关联交易的载体。这样,限于税收征管力量的不足和成本考虑,以及国际化下同类产品价格认定的难度,都使得我国税务机关对于关联方之间的转移定价的调查取证更加困难,这也就为我国的反避税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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