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三和销售公司由秀明公司、亚高公司两个公司组成,进行连续加工,秀明加工为亚高公司提供的原料。若秀明公司产品适用税率为20%,亚高公司产品适用税率为5%;则当秀明公司产品销售收入200万元时,亚高公司产品销售收入为220万元时,公司的应纳消费税如下秀明公司:200×20%=40(万元) 亚高公司:220×5%=1l(万元) 合计:40+11=5l(万元) 问,能否通过筹划减轻两个公司的税收负担? 筹划分析:当秀明公司产品降低订价卖给亚高公司,假设销售收入为180万元时,公司的应纳税额如下秀明公司:180×20%=36(万元) 亚高公司:220×5%=ll(万元) 合计:36+11=47(万元) 筹划结果:秀明公司通过降低减少的利润、消费税均通过降低亚高公司的购料成本而形成了亚高公司的利润,从公司这个大企业的总体来说,其利润不受任何影响,却通过改变内部订价,使总体税收减少了4万元,减轻了消费税的总体税负,形成了更多的利润。但是,在采用这种方法减轻总体税负,应注意一点:内部订价不能明显地低于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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