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安徽省某农村信用社的会计打来电话说,他们信用社全体员工在2001年内,经过不懈地努力,终于甩掉了多年亏损的帽子,首次实现年创利润240万元的佳绩。上级联社为了表示对该信用社的鼓励,特批准该信用社一次发放专项奖金30万元。因此,该信用社的会计询问发放的这30万元专项奖金,能否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1]40号)规定:对赢利的农村信用社税前据实扣除专项奖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税前利润(不含专项奖金)的8%;对亏损的农村信用社税前据实扣除专项奖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减亏额(不含专项奖金)的5%。也就是说,该农村信用社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专项奖金额为240万元×8%=19.2万元,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专项奖金额为30万元-19.2万元=10.8万元。另外,对信用社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专项奖金,也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方可列支,不可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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