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999年6月,江苏省东台市国税局台城分局对所辖业户东台市医药公司进行1998年税收重点大检查,在检查中,税务人员发现其申报抵扣数远远小于专用发票票面注明的增值税额,这一反常现象引起了税务人员的警觉和怀疑,遂对其1996年~1999年财务状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检查。 原来,该企业在进货过程中,由于药品运输途中破损,在入库时按实入库,破损部分以拒付处理,即所付货款为剔除破损药品的实际入库数。按说,其专用发票应重新开具,或进行其他账务处理,可该单位为"图省事",仍按原专用发票入账。在申报纳税时,该单位按实申报抵扣,这样就出现了申报抵扣数小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抵扣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该单位票、货、款不一致,因此,这些专用发票被界定为废票,其进项税额应全额剔除,共计查补税款近100万元。 <启示>=财务处理不规范、不到位,表面上看只是"马虎"行为,可就是这些"马虎"却往往给企业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单位财务人员应认真学习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办事,依法纳税,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上述案例,单位财务人员只要作以下任一处理即可。 (一)专用发票退回销售单位,按实重开。这是最简便的方法。 (二)购货方全额付款,破损部分要求供货方补货,这部分补货可暂挂往来科目上。 (三)购货方全额付款,对破损部分作退货处理,只需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凭证明单到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回来冲减原专用发票进项税额。 (四)对破损部分反开发票,作销售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