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经营活动中,有时会因经营的需要而发生平销行为,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在乎销活动中,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有的对商业企业返还利润,有的向商业企业投资等。二是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平销行为常常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也经常出现。
由于增值税是一根链条,从增值税税收收入的总量来看,平销行为并不会造成税收收入的减少,但会造成不同地区之间的税负平衡。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997]167号)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二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X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例]甲企业以100万元的不含税价将一批产品销售给乙企业,乙企业再以110万元的不含税售价将该批商品销售给消费者,然后,甲企业向乙企业支付返利资金11.7万元。从该笔业务来看,甲企业实际上是以90万元的不含税价销售给乙企业。
如果甲企业不采取返利的形式,而直接按90万元价格销售,则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90x17%=15.30(万元),乙企业应纳增值税=110x17%-90x17%=3.4(万元)。
采取返利的方式销售,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万元,乙企业应纳增值税=18.70-17+1.7=3.4万元。
由此可见,采取平销的方式,甲企业多纳增值税1.7万元(即17-15.3)。
如果甲企业采取现金折扣的方式销售产品,在规定期限内乙企业将应付账款归还给甲企业,乙企业可以得到现金折扣11.7万元。这样,甲企业应纳税额不变。乙企业无需按返利资金转出进项税额1.7万元,乙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即可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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