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直接投资是我国企业走向国际经济舞台,发展壮大自身、提升经济实力的重要途径。为帮助对外直接投资企业降低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收益.本文将探讨国际税收筹划的影响因素及筹划措施。 一、影响国际投资税收筹划的税收因素 (一)税负水平 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是税收筹划最基本的问题,世界各国的税负水平设计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实行低税管辖权和实行高税管辖权。低税管辖权是指不课征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财产净值税、遗产税、继承税、赠与税等,或课征的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纳税率,远较国际一般水平低。实行低税管辖权的国家称为低税国‘更多的人把这样的国家或地区称为避税地。比较著名的国际避税地有:巴哈马、库拉索、巴拿马、开曼群岛、百慕大、利比里亚、直布罗陀等。高税管辖权是相对低税管辖权而言的.是指课征普通、规范税收的税收管辖权。 (二)税收结构 税收结构对税收筹划有一定的影n向。比如对美国的企业来说,由于其国内税收结构是以直接税为主,在做对外投资税收筹划时,则易忽略间接税的考虑;而对法国的企业来说,由于其国内税收结构是以间接税为主,在做对外投资税收筹划时,则易忽略直接税的考虑。法国的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在税收结构中只占不到29/o的比重,因此,对于意欲投资法国的美国企业。经验丰富的国际税务顾问会强调指出投资的税负风险,提醒其必须要考虑到另外80%多的税收.这些包括间接税在内的绝大部分税收,是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是不能给予抵免待遇的。而间接税的转嫁也会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在税收筹划上也必须了解被投资国的税收结构及对投资和生产经营的影响。 (三)投资现金流量 从投资交易的全过程来看,对投资行为一般应在三个环节课税:(1)对投资交易行为进行课税:(2)对投资交易的利得进行课税;(3)对投资交易的资本收益进行课税。各国在实践中对这三个环节的课税采取了各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从而使同样的投资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相对应的现金流量有较大差异。 税收政策也会影口向固定资产成本。折旧等的确认,从而也影g向投资现金流量。如投资报免政策会直接使固定资产少缴所得税,减少投资的现金流出量。税务折旧政策中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也可以改变投资的现金流出量。公司所得税中的损失结转方法会影响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从而影响投资的现金流量。 (四)税收要素 1.征税范围。征税范围的差异体现在商品税上,有普遍征收和部分征收两种情况。普遍征收,包括对商品生产、交换、消费和劳务的各个环节,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对投资于不同产业的资本回报率不会产生扭曲影响。部分征收可以分为三种方式:(1)只对商品征税而对劳务不征税,税负主要集中在第一和第二产业。(2)只对消费品征收而对资本品不征收.其主要影响在第二产业内部。使制造业中的重工业的税负相对较轻。(3)选择少数的消费品征税,因此对这些行业的投资的税负就比较高。 2.税率结构。税率形式有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比例税率又分为单一比例税率和差别比例税率。单一比例税率只采用一个税率比例.对投资者来说,各产业的税负是相同的。差别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可以按不同的产业(包括行业、产品)来设计.特别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重新进行行业规划和调整产业结构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 3.计税依据。在计税依据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所得税和商品税方面。对所得税而言‘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应税收入和允许扣除项目的税收政策规定是存在差异的。对商品税来说,按其计税依据和征收环节的不同组合可以分为三类:(1)周转税,按销售收入的总额并于多个环节征收;(2)销售税和消费税,只在生产、批发或零售中的单一环节征税;(3)增值税,对产品销售和劳务收入的增值部分在多环节征收。因此,在周转税的税收政策下,中间环节越多,对该产品的重复征税就越严重,而第二产业产品的中间环节是比较多的.故将会导致第二产业的投资税负过重。同理,对消费税和销售税来说,在生产、批发或零售任一环节征税.都会带来对该环节的税负增加问题。相反,增值税则可以避免重复征税。 (五)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能使投资者减轻税收负担,增大其投资的收益值,故其在一般情况下能够有效吸引投资、促进经济增长。鉴于其对国际投资的拉引作用,税收优惠已成为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所普遍采用的政策措施。认真研究各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及其对外国投资的优惠程度,有利于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六)税收管理 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环境、法治程度、技术手段、人员素质、征税成本等差异较大.导致各国和地区的税收管理的方式和效率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的税收管理效率较高,企业的实际税负往往等于名义税率,而发展中国家由于征管手段受限,征管效率较低.因而使得企业的实际税负低于名义税率。这也是进行国际投资税收筹划必须考虑的因素。 二、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税收筹划 (一)选择适宜的税收环境 税收环境是指一国各项税收政策对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的综合影响程度。各国税法在纳税规定和纳税管理上存在很大差异.这为企业直接对外投资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我国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税收筹划时对以下几个方面应予考虑: 1.税收管辖权。国际上对跨国公司的国外子公司收入课税存在两种不同的做法:一是“收入来源地原则”,只有在东道国领土内产生的所得才是应税所得,其余所得东道国政府不予征税:二是“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只要子公司是东道国内的居民企业.其来源于东道国领土内外的所得都在应税范围内。可见.若撇开其他因素不论,应选择实行“收入来源地原则”的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 2.税种设置。大致来说,各国对跨国公司主要征收五类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有的国家不征收增值税,而征销售税,如美国)、关税、预提税和其他。相对而言,应选择税种少、税源稳定、税额确定的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 3.税率。各国除了税种不同外,即使是相同税种,其税率也存在着差别,有的国家实行比例税率,有的国家实行累进税率;有的税率较高,有的税率较低。这样,便会刺激投资者及其资金在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之间的流动。一般来讲,应选择税率较低、税负较轻的国家或地区投资。 4.税收优惠。一般来说,发达国家实行的是国民待遇原则,对外资企业一般不实行税收优惠。而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都对外国纳税人提供了各种优惠条件,使得这些国家的实际税率大大低于名义税率。特别是随着税收规避方法的发展,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国资金和技术.在税收优惠方面展开了竞争,这无疑为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企业提供了”税收庇护所”。因此,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宜尽量考虑选择税收优惠程度较大的国家或地区投资。 5.税收管理。各国税收管理的有效程度是造成实际税负差异的一个潜在因素,应优先考虑选择实际税负较低的国家或地区投资。 正因为各国在税收管理和纳税规定上存在上述差异,企业就可以利用这些差异进行税收筹划。然而,对外投资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将面临各种复杂因素的综合影响,对外投资必须全面考虑各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上述五方面的影响因素是各不相同的,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和比较各地优势和差异,并结合企业本身的实际情况和目的,作出最优的选择。同时,还有其他一些具有重要意义的因素,如拥有高度技能的劳动力、发达的市场基础设施(交通、通信、金融体系).以及社会政治的稳定。 (二)正确选择适宜的组织形式 1.在国外有限出场,避免构成常设机构。在确定对非居民的营业利润是否课税时,一些欧洲国家一直沿用“常设机构”的概念,即对构成常设机构的征税,否则就不征税。经合组织和联合国制定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都采用了常设机构概念,随着以这两个范本为基础的税收协定网络的扩大,常设机构已成为许多缔约国判定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与否的标准。对跨国纳税人来说,避免了成为常设机构。也就随之避免了在该非居住国的有限纳税义务。当非居住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 2.建立驻外国的分公司。从税收的角度分析,分公司面临的将是两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对它的影响:首先,分公司应就自己的利润向所在国缴纳所得税。公司在所在国作为一个常设机构,它应向所在国缴纳所有应缴纳的税收。除了所得税外.还包括财产税、资本税、增值税以及各种地方税等。其次,分公司的税后利润被汇回总公司所在国、并入总公司总利润后。还要向居住国缴纳所得税。为了避免在这种情况下出现双重征税,居住国一般允许总公司就总利润纳税时抵免其分公司已在国外缴纳的税收。这样,可能带来的有利之处在于,在计算分公司的应我所得时,可以扣除其向总公司支付的有关管理、咨询、营销和其他类似的劳务费用。正是在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管理费用分配上有很大的弹性,各国税制和税收协定又存在着差异.跨国集团才可以利用这点来减轻税收负担。 分公司在增值税纳税方面也有其特点。如果分公司与第三者公司(即非集团内部公司)进行交易,要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同一跨国集团内部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之间的交易,则可免于缴纳增值税。
应当指出的是,去国外开展任何一项经营活动在初期阶段往往可能出现亏损。作为税收惯例,居住国一般允许总公司用国外分公司的这些亏损冲抵总公司的利润。这一点正是分公司在税收筹划中的主要长处。
3.建立国外独立的子公司。外国子公司的主要特点是其资产及相应的业务独立于母公司。子公司作为外国的居民公司,应缴纳当地的所有税收。在这种情况下,子公司只要不将所得汇回母公司,而留在所得来源国,那么就能避免母公司管辖区对其所得征税。
为了免除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双重征税,很多国家包括我国的对外税收协定都规定,如果母公司拥有子公司的股份不少于10%,允许抵免母子公司之间股息收益的已缴税额,即间接抵免法。与分公司相同,在计算子公司的应税所得时,可以扣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用部分,从而减少应税所得。但是,国外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冲抵母公司的利润,因为其资产是独立的,母公司也不承担子公司的义务。
4.建立国外控股公司。如果某国的居民公司掌握着下属子公司集团网络,那么要完善这种跨国经营机构,最好的方案是在这个机构中建立一个中间环节,即特别控股公司。这种控股公司的特点是其全部活动就是传导集团的财务资金,故被称为导管公司。它把外国子公司的所得汇总,集中在它所在国自己的账户中,然后将筹集的资金再投资,或者转回集团的母公司。导管公司通常被设立在拥有广泛国际税收协定网络,并能对公司内部导管公司的活动提供某种税收优惠的国家。导管公司活动的目的是减少或免除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 对外直接投资是我国企业走向国际经济舞台,发展壮大自身、提升经济实力的重要途径。为帮助对外直接投资企业降低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收益.本文将探讨国际税收筹划的影响因素及筹划措施。 一、影响国际投资税收筹划的税收因素 (一)税负水平 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是税收筹划最基本的问题,世界各国的税负水平设计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实行低税管辖权和实行高税管辖权。低税管辖权是指不课征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财产净值税、遗产税、继承税、赠与税等,或课征的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纳税率,远较国际一般水平低。实行低税管辖权的国家称为低税国‘更多的人把这样的国家或地区称为避税地。比较著名的国际避税地有:巴哈马、库拉索、巴拿马、开曼群岛、百慕大、利比里亚、直布罗陀等。高税管辖权是相对低税管辖权而言的.是指课征普通、规范税收的税收管辖权。 (二)税收结构 税收结构对税收筹划有一定的影n向。比如对美国的企业来说,由于其国内税收结构是以直接税为主,在做对外投资税收筹划时,则易忽略间接税的考虑;而对法国的企业来说,由于其国内税收结构是以间接税为主,在做对外投资税收筹划时,则易忽略直接税的考虑。法国的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在税收结构中只占不到29/o的比重,因此,对于意欲投资法国的美国企业。经验丰富的国际税务顾问会强调指出投资的税负风险,提醒其必须要考虑到另外80%多的税收.这些包括间接税在内的绝大部分税收,是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是不能给予抵免待遇的。而间接税的转嫁也会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在税收筹划上也必须了解被投资国的税收结构及对投资和生产经营的影响。 (三)投资现金流量 从投资交易的全过程来看,对投资行为一般应在三个环节课税:(1)对投资交易行为进行课税:(2)对投资交易的利得进行课税;(3)对投资交易的资本收益进行课税。各国在实践中对这三个环节的课税采取了各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从而使同样的投资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相对应的现金流量有较大差异。 税收政策也会影口向固定资产成本。折旧等的确认,从而也影g向投资现金流量。如投资报免政策会直接使固定资产少缴所得税,减少投资的现金流出量。税务折旧政策中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也可以改变投资的现金流出量。公司所得税中的损失结转方法会影响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从而影响投资的现金流量。 (四)税收要素 1.征税范围。征税范围的差异体现在商品税上,有普遍征收和部分征收两种情况。普遍征收,包括对商品生产、交换、消费和劳务的各个环节,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对投资于不同产业的资本回报率不会产生扭曲影响。部分征收可以分为三种方式:(1)只对商品征税而对劳务不征税,税负主要集中在第一和第二产业。(2)只对消费品征收而对资本品不征收.其主要影响在第二产业内部。使制造业中的重工业的税负相对较轻。(3)选择少数的消费品征税,因此对这些行业的投资的税负就比较高。 2.税率结构。税率形式有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比例税率又分为单一比例税率和差别比例税率。单一比例税率只采用一个税率比例.对投资者来说,各产业的税负是相同的。差别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可以按不同的产业(包括行业、产品)来设计.特别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重新进行行业规划和调整产业结构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 3.计税依据。在计税依据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所得税和商品税方面。对所得税而言‘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应税收入和允许扣除项目的税收政策规定是存在差异的。对商品税来说,按其计税依据和征收环节的不同组合可以分为三类:(1)周转税,按销售收入的总额并于多个环节征收;(2)销售税和消费税,只在生产、批发或零售中的单一环节征税;(3)增值税,对产品销售和劳务收入的增值部分在多环节征收。因此,在周转税的税收政策下,中间环节越多,对该产品的重复征税就越严重,而第二产业产品的中间环节是比较多的.故将会导致第二产业的投资税负过重。同理,对消费税和销售税来说,在生产、批发或零售任一环节征税.都会带来对该环节的税负增加问题。相反,增值税则可以避免重复征税。 (五)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能使投资者减轻税收负担,增大其投资的收益值,故其在一般情况下能够有效吸引投资、促进经济增长。鉴于其对国际投资的拉引作用,税收优惠已成为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所普遍采用的政策措施。认真研究各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及其对外国投资的优惠程度,有利于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六)税收管理 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环境、法治程度、技术手段、人员素质、征税成本等差异较大.导致各国和地区的税收管理的方式和效率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的税收管理效率较高,企业的实际税负往往等于名义税率,而发展中国家由于征管手段受限,征管效率较低.因而使得企业的实际税负低于名义税率。这也是进行国际投资税收筹划必须考虑的因素。 二、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税收筹划 (一)选择适宜的税收环境 税收环境是指一国各项税收政策对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的综合影响程度。各国税法在纳税规定和纳税管理上存在很大差异.这为企业直接对外投资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我国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税收筹划时对以下几个方面应予考虑: 1.税收管辖权。国际上对跨国公司的国外子公司收入课税存在两种不同的做法:一是“收入来源地原则”,只有在东道国领土内产生的所得才是应税所得,其余所得东道国政府不予征税:二是“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只要子公司是东道国内的居民企业.其来源于东道国领土内外的所得都在应税范围内。可见.若撇开其他因素不论,应选择实行“收入来源地原则”的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 2.税种设置。大致来说,各国对跨国公司主要征收五类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有的国家不征收增值税,而征销售税,如美国)、关税、预提税和其他。相对而言,应选择税种少、税源稳定、税额确定的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 3.税率。各国除了税种不同外,即使是相同税种,其税率也存在着差别,有的国家实行比例税率,有的国家实行累进税率;有的税率较高,有的税率较低。这样,便会刺激投资者及其资金在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之间的流动。一般来讲,应选择税率较低、税负较轻的国家或地区投资。 4.税收优惠。一般来说,发达国家实行的是国民待遇原则,对外资企业一般不实行税收优惠。而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都对外国纳税人提供了各种优惠条件,使得这些国家的实际税率大大低于名义税率。特别是随着税收规避方法的发展,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国资金和技术.在税收优惠方面展开了竞争,这无疑为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企业提供了”税收庇护所”。因此,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宜尽量考虑选择税收优惠程度较大的国家或地区投资。 5.税收管理。各国税收管理的有效程度是造成实际税负差异的一个潜在因素,应优先考虑选择实际税负较低的国家或地区投资。 正因为各国在税收管理和纳税规定上存在上述差异,企业就可以利用这些差异进行税收筹划。然而,对外投资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将面临各种复杂因素的综合影响,对外投资必须全面考虑各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上述五方面的影响因素是各不相同的,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和比较各地优势和差异,并结合企业本身的实际情况和目的,作出最优的选择。同时,还有其他一些具有重要意义的因素,如拥有高度技能的劳动力、发达的市场基础设施(交通、通信、金融体系).以及社会政治的稳定。 (二)正确选择适宜的组织形式 1.在国外有限出场,避免构成常设机构。在确定对非居民的营业利润是否课税时,一些欧洲国家一直沿用“常设机构”的概念,即对构成常设机构的征税,否则就不征税。经合组织和联合国制定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都采用了常设机构概念,随着以这两个范本为基础的税收协定网络的扩大,常设机构已成为许多缔约国判定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与否的标准。对跨国纳税人来说,避免了成为常设机构。也就随之避免了在该非居住国的有限纳税义务。当非居住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 2.建立驻外国的分公司。从税收的角度分析,分公司面临的将是两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对它的影响:首先,分公司应就自己的利润向所在国缴纳所得税。公司在所在国作为一个常设机构,它应向所在国缴纳所有应缴纳的税收。除了所得税外.还包括财产税、资本税、增值税以及各种地方税等。其次,分公司的税后利润被汇回总公司所在国、并入总公司总利润后。还要向居住国缴纳所得税。为了避免在这种情况下出现双重征税,居住国一般允许总公司就总利润纳税时抵免其分公司已在国外缴纳的税收。这样,可能带来的有利之处在于,在计算分公司的应我所得时,可以扣除其向总公司支付的有关管理、咨询、营销和其他类似的劳务费用。正是在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管理费用分配上有很大的弹性,各国税制和税收协定又存在着差异.跨国集团才可以利用这点来减轻税收负担。 分公司在增值税纳税方面也有其特点。如果分公司与第三者公司(即非集团内部公司)进行交易,要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同一跨国集团内部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之间的交易,则可免于缴纳增值税。
应当指出的是,去国外开展任何一项经营活动在初期阶段往往可能出现亏损。作为税收惯例,居住国一般允许总公司用国外分公司的这些亏损冲抵总公司的利润。这一点正是分公司在税收筹划中的主要长处。
3.建立国外独立的子公司。外国子公司的主要特点是其资产及相应的业务独立于母公司。子公司作为外国的居民公司,应缴纳当地的所有税收。在这种情况下,子公司只要不将所得汇回母公司,而留在所得来源国,那么就能避免母公司管辖区对其所得征税。
为了免除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双重征税,很多国家包括我国的对外税收协定都规定,如果母公司拥有子公司的股份不少于10%,允许抵免母子公司之间股息收益的已缴税额,即间接抵免法。与分公司相同,在计算子公司的应税所得时,可以扣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用部分,从而减少应税所得。但是,国外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冲抵母公司的利润,因为其资产是独立的,母公司也不承担子公司的义务。
4.建立国外控股公司。如果某国的居民公司掌握着下属子公司集团网络,那么要完善这种跨国经营机构,最好的方案是在这个机构中建立一个中间环节,即特别控股公司。这种控股公司的特点是其全部活动就是传导集团的财务资金,故被称为导管公司。它把外国子公司的所得汇总,集中在它所在国自己的账户中,然后将筹集的资金再投资,或者转回集团的母公司。导管公司通常被设立在拥有广泛国际税收协定网络,并能对公司内部导管公司的活动提供某种税收优惠的国家。导管公司活动的目的是减少或免除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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