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我国现行的税法,对个人征税主要集中在个人所得税上。故个人对避税的筹划也主要是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作文章了。
1、所得分散法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名义上采用比例税率,但由于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原则,故实际上也相当于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税负随着所得收入的增加而相应地提高,并且是一种所谓档次爬升的现象,即收入水平越高,其税负越重。因此,对于纳税人而言,收入的集中便意味着税负的增加,反之则减轻。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7条,纳税人兼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征税范围中两项或两项以上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纳税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将可以分开的各项所得应尽量分开计算,以便各部分收入适用较低税率,从而达到总体税负降低的目的。除此之外,税法中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做法,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也会达到避税的目的。如《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假如某注册会计师与某企业签订为期一年的服务咨询合同,按合同规定该企业年底一次付给该注册 会计师一年的咨询服务费6.6万元。如果该注册会计师一次申报纳税的话,其应纳税额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66,000-66,000×20%=52,800(元)
应纳税额=52,800×20%×(1+100%)=21,120(元)
如果该注册会计师以每月平均收入5,500元分别申报纳税的话,其每月及全年应纳税额如下:
每月应纳税额=(5,500-5,500×20%)×20%=1,100(元)
全年应纳税额=1,100×12=13,200(元)
按此可避税7,920元(21,120元-13,200元)
2、所得转化法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劳务报酬实际是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
由此可见,相同数额所得视其收入性质不同而适用的税率也是不一样的。在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小的时候,工资、薪金所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因此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必要时甚至可以将其和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纳税。而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税。
例如,某注册会计师与某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着固定的雇佣关系,其今年10月份收入62,500元。按规定其
应纳税所得额=62,500-800=61,700元
应纳所得税额=61,700×35%-6,375=15,220元
如果该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或采取某些可能的措施,使得与会计师事务所没有稳定的雇佣关系,其所得就应按劳务报酬所得来纳税。具体为
应纳税所得额=62,500×(1-20%)=50,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50,000×30%-20,000=13,000元
因此他可以节税2,220元(15,220元-13,000元)
3、费用转移法
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向往高薪,因为它是地位的象征,是自己实力的体现。薪酬的增加,可以给个人带来一系列有益的变化,使个人的生活水平相应提高。但是应纳税款的计算是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而得,税率是不变(比例税率)或随所得增加而相应提高(超额累进税率)的。故应纳税所得额越大,应纳税额也就越大。
一般的做法就是和单位商量,让其提供尽可能多的设备或服务而相应地降低薪酬。这样就将费用转移给予单位,自己基本上不负担费用,使自己的名义薪酬所得降低,从而降低税负。可以考虑由单位负担的费用和服务有: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医疗福利、其他一些特殊工种专用的办公设备等等。由此企业的实际支出没有变多,甚至还可能有所减少。因为:对企业来说,提供住宿比较方便,伙食、办公设备等问题一般也容易解决,因而这方面的开支对企业来说可以比个人自理省去不少,定额报销交通、医疗等费用而相应减少原薪酬,企业的负担也不会因此而加重多少。而且费用的分散使得企业列支更加方便,也使得企业乐意接受。
例如:某商学院资深教授与出版社达成协议,创作一本关于中国企业成功管理模式的专业书籍,全部稿酬为20万元。该教授到上海、广东、浙江等地进行实地考察研究发生费用为:交通费1.2万元,住宿费1.5万元、伙食费8千元,其他费用1.5万元。如果该教授自己负担费用,则
应纳税额=200,000×(1-20%)×20%×(1-30%)=22,400元
实际收入=200,000-50,000-22,400=127,600元
如果考察费用改由出版社支出,限额为5万元,则该教授实际收到的稿酬为15万元。则
应纳税额=150,000×(1-20%)×20%×(1-30%)=16,800元
实际收入=150,000-16,800=133,200元
因此由出版社负担费用该教授可以避税5,600元(133,200元-127,600元)。
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税法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的,有些方法在一定时期是合法的,但在另一时期可能就属于违法行为,因而纳税人如果想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工作,应该经常注意税法的变化,以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而处以重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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