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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政策 做好广告费税前扣除筹划
发布日期:2007/7/29 来源: 编辑:Twins 阅读次数:288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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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企业要了解广告费用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外资企业广告费没有比例限制,可以全部在营销费用中列支。但是,内资企业广告额度受比例限制,不同行业有不同的扣除比例。根据税法规定,我国内资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主要有六种规定:一是可以全额100%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规定: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二是制药企业可以按收入的25%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规定,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三是部分行业可以按收入的8%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

  四是粮食类广告费不能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045号)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凡已扣除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处理。

  五是电信企业可以按收入8.5%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规定,鉴于电信企业广告宣传的特殊性,对其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主营业务收入的8.5%在企业所得税前合并计算扣除。此项规定实际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六是其他企业按收入的2%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其次,企业列支的广告费还要符合税法的规定,否则,即使没有超支也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第三,企业在广告费超标的情况下,要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实际中,许多企业没有注意这个规定,造成多缴税收。例如,某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500万元,企业广告费支出较大,当年列支200万元,会计利润反映亏损40万元。企业在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申报时,由于税法规定企业的广告费用只能按照销售收入的2%扣除50万元,企业不得不申报调增所得额150万元,减除40万元亏损后,还要就110万元缴纳所得税36.3万元。但是,很多企业不注意这150万元可以在以后年度广告费没有超支时补扣,这样,就始终多缴了49.5万元的所得税。如果企业将这150万元备查登记,并及时向以后年度结转补扣,就不会多缴税收。这在税法上,是已经明确规定了允许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的。但只有新办房地产企业例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第四,可以利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相同性质,在扣除范围之内相互转化。企业除了发生广告费用外,还有些不符合广告费的业务宣传费用,如自行印制宣传品、赠送小礼品、形象宣传等等,税法(国税发[2000]084号)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那么,当一项费用超支而另一想费用未超支的情况下,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相互转化,以及时得到税前扣除,减少所得税费用。如对于粮食类白酒企业,在广告费不能扣除的情况下,可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业务宣传费用,这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由于业务宣传费用扣除比例较低,超支宣传不仅当年不能扣除,以后也不能结转扣除。因此,将业务宣传费转化为广告费用,即使广告费用当年超过标准,也还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有的企业还可以选择赞助的名义进行企业广告性质的形象宣传,在捐赠扣除范围内得到税前列支。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就规定,为了支持发展奥林匹克运动,确保我国顺利举办第29届奥运会,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第五,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的物流销售公司,可以扩大计算广告费用的基数。增加广告费扣除数额主要是扩大销售收入额,广告宣传虽然可以提高企业的销售收入和效益,但企业还可以在不增加收入或收入增加不大的情况下,将自己的销售机构独立出来,通过产品的两次销售收入来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及其他费用的税前扣除,自然可以消化超标的费用。当然,设立独立的纳税主体机构,要考虑增加的管理费用和盈亏不能相互弥补的缺点。

  此外,企业还可以将巨额的广告费用分解使用营销方面,通过营销员的销售推广扩大产品销售。企业在广告费用存在巨额超标,而且又不能及时在后期补扣的情况下,分解部分费用用于佣金支出,招聘奖励营销业绩突出的营销员,也是一种可行的办法。按照税法规定,用于单位的佣金可全额扣除;用于外聘人员的佣金,只要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凭证,可以按照营销收入的5%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