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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之间的融资选择
发布日期:2007/7/28 来源: 编辑:Twins 阅读次数:345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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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甲公司(母公司)借给乙公司(全资子公司)10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8%,乙公司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1100万元;乙公司注册资本总额l200万元;已知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6%,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是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是3%.问,甲乙两公司应如何筹划?

     筹划分析:

        方案一,将这1 000万元做借款处理。

        如果甲公司(母公司)借给乙公司(全资子公司)l 000万元做借款处理,乙公司当年"财务费用"账户列支甲公司利息80万元。

     按税法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按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l200(注册资本)×50%(限制比例)×6%(银行利率)=36(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80-36=44(万元)

     乙公司当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要多纳税:44×33%=14.52(万元)

        乙公司支付利息80万元,由于是内部交易,对甲、乙公司整个利益集团来说,既无收益又无损失。但是甲、乙公司均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法对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限制,使乙公司额外支付了14.52万元(4J4×33%)的税款。

        甲企业收取的80万元利息,还须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

     应纳营业税=80×5%=4(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7%=0.28(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4×3%=0.12(万元)

    合计金额为4+O.28+0.12=4.4(万元)

       对整个集团企业来说,合计多纳税费为4.4×(1-33%)+14.52:15.97(万元)

       方案二,做预付账款处理。

    如果甲、乙公司存在购销关系,乙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甲公司的原材料。当乙公司需要借款时,甲公司可以支付预付账款l000万元给乙公司,让乙公司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而排除了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

       方案三,做应收账款处理。

        如果甲、乙公司存在购销关系,甲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乙公司的原材料。甲公司可以采取赊销方式销售产品,将乙公司需要支付的应付账款由甲公司作为应收账款挂账,这样乙公司同样可以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方案四,做投资处理。

        将甲公司借款l000万元给乙公司,改成甲公司向乙公司增加投资l000万元,乙公司就无需向甲公司支付利息。如果甲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与乙公司相同,从乙公司分回的利息无需补缴税款。如果甲公司所得税税率高于乙公司,乙公司可以保留盈余不分配,这样甲公司也就无需补缴所得税。

       筹划结果:比较而言,后三种方案可以节省方案一的税款,可供关联企业选择。

       不过适用方案二与方案三时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当前提条件成立时,就可以分别做出预付账款处理或做应收账款处理。

        特别提示:企业为了融资方便,常常在关联方之间发生借贷款业务。虽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以及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排除这一限制,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后三种方案可以节省方案一的税款。方案二和方案三,属于商业信用筹资。这是因为,关联企业双方按正常售价销售产品,对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是否加收利息,可以由企业双方自愿确定,税法对此并无特别规定。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对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不收利息,对于投资者来说,并无任何损失。如果乙公司不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应考虑其自身的利益,适当提高售价,把应当由乙公司负担的利息转移到原材料成本。应当指出,如果关联方企业之间不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企业采用方案二和方案三进行筹划时应当谨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