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五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之间进行的整体资产置换,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根据这...... (此内容为收费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五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之间进行的整体资产置换,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根据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