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而借入的资金利息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只要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允许分别作为开发产品的成本或财务费用直接扣除(包括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统一借款而后转借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的部分)。为了防止企业之间通过借款转移利润和避税现象的发生,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对开发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以及其他关...... (此内容为收费内容)
房产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而借入的资金利息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只要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允许分别作为开发产品的成本或财务费用直接扣除(包括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统一借款而后转借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的部分)。为了防止企业之间通过借款转移利润和避税现象的发生,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对开发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以及其他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