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纳税人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进行明细核算,然后按照征免项目的营业额分别申报,这样才能按规定享受减免税,否则,即使符合减免税条件也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此内容为收费内容)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纳税人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进行明细核算,然后按照征免项目的营业额分别申报,这样才能按规定享受减免税,否则,即使符合减免税条件也不能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