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制药企业系某上市公司的第二大股东,从2000年起至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该上市公司国有法人股比例11.79%,属于“大小非”概念中的“大非”,即持有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非流通股股东,就限售股类型而言属于A股股改限售股。根据中国证监会2005年9月4日颁布的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05]86号)规定,随着“大小非...... (此内容为收费内容)
甲制药企业系某上市公司的第二大股东,从2000年起至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该上市公司国有法人股比例11.79%,属于“大小非”概念中的“大非”,即持有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非流通股股东,就限售股类型而言属于A股股改限售股。根据中国证监会2005年9月4日颁布的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05]86号)规定,随着“大小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