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 ㈠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㈡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 (此内容为收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