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但在现实经营活动中,很多工业企业销售产品时,为图方便而习惯采用“先组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人为地将低税率产品和非应税产品并入高税率产品一并计...... (此内容为收费内容)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但在现实经营活动中,很多工业企业销售产品时,为图方便而习惯采用“先组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人为地将低税率产品和非应税产品并入高税率产品一并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