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2年9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28号)之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或仅用,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或仅用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外商投资性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 (此内容为收费内容)
根据2002年9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28号)之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或仅用,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或仅用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外商投资性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