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固定资产建造、购进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借款利息,在竣工决算投产前的支出,应当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也规定: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的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但是,对于为固定资产购建的借款利息如何进行资本化,也就是说如何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有关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 (此内容为收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