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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业需要环保部门出具核查意见?核查内容和程序有何具体规定?
发布日期:2012/1/16 来源:中国财务总监网 编辑:Danny 阅读次数:10370次
 

    为督促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的相关规定,环境保护部特制定《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办函[2008]373号),该文件有关规定如下:

    (1)核查对象: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的企业;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重污染行业暂定为: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纺织、制革等14个行业中的61个子行业。

    (2)核查内容和要求:

       ①申请上市的企业: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企业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按规定缴纳排污费;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②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除符合上述对申请上市企业的要求外,还应核查以下内容:募集资金投向不造成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影响;募集资金投向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募集资金投向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3)核查程序: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应向登记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并申报以下基本材料:

       ①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基本情况;

       ②报证监会待批准的上市方案或再融资方案;

       ③证明符合本规定的相关文件;

       ④企业登记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企业核查申请之日起,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将核查结果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10天,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以局函的形式报送证监会,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的规定,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由环境保护部统一组织开展,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核查意见。

    上述公司申请环保核查的,应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核查申请,提交环发[2003]10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必要的其他材料,核查申请应同时抄报核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局(厅)。环境保护部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核查工作,相关省级环保局(厅)应向环境保护部出具审核意见。
需核查企业的范围暂定为:申请环保核查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辖的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利用募集资金从事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

    核查工作完成后,由环境保护部统一进行公示,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公示10天,同时在相关省级环保局(厅)、企业所在地地级及以上市级环保局的政府网站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公示10天。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6号)的规定,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和跨省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中应当提供环境保护部的核查意见,未取得相关意见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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