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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经历了哪些演变?
发布日期:2012/1/12 来源:中国财务总监网 编辑:Danny 阅读次数:9954次
 

    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演变,总体来看经历了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转变过程。这一过程又分别或同时并行着“额度管理”、“指标管理”、“通道制”和“保荐制”四个阶段,其中“额度管理”和“指标管理”属于审批制,“通道制”和“保荐制”属于核准制。

    (1)“额度管理”阶段(1993-1995年)。主要做法是,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求及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先确定融资总额度,然后根据各个省级行政区域和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需要进一步分配总额度,再由省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来选择和确定可以发行股票的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

    (2)“指标管理”阶段(1996-2000年)。这一阶段实行“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做法,由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发行上市的企业家数,然后向省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股票发行家数指标,省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在上述指标内推荐预选企业,证券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预选企业同意其上报发行股票正式申报材料并审核。

    (3)“通道制”阶段(2001年3月-2004年12月)。2001年3月实行了核准制下的“通道制”,也就是向综合类券商下达可以推荐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家数。只要具有主承销商资格,就可获得2至9个通道,具体通道数主要以2000年该主承销商所承销的项目数为基准,新的综合类券商将有2个通道数。主承销商的通道数是其可以在同一时点推荐申报的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家数。“通道制”下股票发行“名额有限”的特点未变,但“通道制”改变了过去行政机制遴选和推荐发行人的做法,使主承销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股票发行风险,同时也获得了遴选和推荐股票发行的权力。

    2004年2月保荐制度实施后,“通道制”并未立即废止,每家券商仍需按通道报送企业,直至2004年12月31日彻底废止了“通道制”。因此2004年2月-2004年12月为“通道制”与“保荐制”并存时期。

    (4)“保荐制”阶段(2004年2月至今)。“保荐制”下,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机构进行保荐,还需要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保荐工作分为两个阶段,即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保荐制”的核心内容是进一步强化和细化了保荐机构的责任,尤其是以保荐代表人为代表的证券从业人员的个人责任。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深化发行审核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对证券发行上市建立市场约束机制的重要制度探索,将推动证券发行制度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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