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出台后,为进一步细化政策、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财税[2013]37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明确了应税服务适用免税政策的范围。为便于纳税人理解和基层操作,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免税服务的具体范围,以及相关税收管理事项。在反复讨论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并出台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细化了政策。按照财税[2013]37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确定的原则,《办法》对各项免税服务的范围作了细化,并对个别在判定时可能引起争议的情况,作了进一步明确。
(二)明确了税收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有关要求,为优化纳税服务、减轻基层税务部门负担,《办法》中明确了纳税人申请跨境服务免税采取备案制的方式进行。同时,为加强税收管理和防范涉税风险,《办法》要求纳税人办理备案时须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财务核算时必须单独核算免税跨境服务的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3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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