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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13/7/9 来源: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4018次
 

  1、一部分单位在外地有办事处,并从当地招人,这部分人的工资由总公司发放,并代扣个人所得税,但是保险和公积金由办事处所在地缴纳,这部分人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时,平均工资是按照总公司标准还是办事处所在地标准?

  答:单位在外地设立办事处,并从当地招人。这部分工作人员居住在当地,其住房情况以及保险水平应遵从当地标准。因此,计算这部分人的经济补偿金时,平均工资按照办事处所在地标准计算。

  2、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对劳动者获得的补偿金,比照《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执行。

  3、个人当月取得工资和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低于减除费用标准,在计算一次性奖金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如何找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工资与减除费用标准之间的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规定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4、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如何计算?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直接用收入额和4000元进行比较。

  5、个人取得的差旅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因公出差取得差旅费,对实报实销部分不予征税,货币补贴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6、员工因大病丧失劳动能力,根据劳动法规定单位应给一部分医疗补偿金,个税如何缴纳?

  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经劳动部门鉴定个人因丧失劳动能力,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医疗补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7、按照《鲁人社〔2009〕57号——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供养其直系亲属》文件,企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360元/月),文件规定到其子女16岁为止,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对职工直系亲属从其原任职企业取得的生活困难补助,属于个人取得的抚恤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8、临时工工资是否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企业雇佣临时工,对其工资所得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税款。

  9、个人从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通过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品种很多,有银行自行开发的理财产品,有银行代信托公司或保险公司代销的产品,还有委托贷款。经请示总局,对个人取得的上述收益现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股权激励,个人持有已经行权的H股股票。个人再转让这部分H股股票收益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因此对持有H股的员工转让已行权股票,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1、通过拍卖取得的限售股解禁转让时,如何确定限售股成本?

  答:根据《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三条规定: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对竞拍所得限售股,其成本为拍卖机构开具的拍卖发票所列金额及其他相关税费。

  12、开发商延期交房支付给买房者的违约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在规范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如果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按照房款每日支付购房者房款总额约0.01%的违约金。对购房者取得的违约金,实质上是一项经济补偿,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3、个人股东用自有房产投资入股,有评估增值,是否征收个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文件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2号)废止,2号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生效。按照实体从旧原则,在2号公告生效前,对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号公告生效后,对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4、保险公司给业绩好的保险营销员缴纳年金,该部分保险营销员取得的收入均按劳务报酬缴纳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问单位负担与个人负担的年金应如何计税?如果保险营销员个人负担的年金不能从佣金里扣除那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保险营销员个人负担的年金部分可否也扣除40%的展业成本?

  答: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也就是说,只有是与本公司存在雇佣关系的人员,并且是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一项福利性的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员分为雇员和非雇员,由于非雇员保险营销员不是保险公司的正式职工,也就没有按规定在保险公司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和其营销员缴纳的所谓“企业年金”不符合上述关于企业年金的规定,所以不能执行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

  国税函〔2006〕454号文件规定非常明确,对保险营销员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5、单位负担来面试外籍人员的机票款(不管面试是否成功均负担,短期用工,大约半年),是否需缴个人所得税?

  答:由单位提供负担面试人员机票,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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