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公司因生产的食品出现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依法强令自行销毁。该公司咨询,被执法部门依法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进项税是否允许抵扣?其损失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笔者分析,对产品(或商品)因质量问题而自行销毁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及货物的运输费用运输费用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所称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所以,对企业产品因质量问题(因“管理不善”造成霉烂变质的除外)而自行销毁,其进项税应当允许抵扣。但对被执法部门依法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所以,对被执法部门依法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进项税,不论是否为管理不善造成的霉烂变质损失,其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或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及货物的运输费用的进项税均不允许抵扣。但该规定是否仅适用试点地区,目前尚未明确。不过,从政策出台的初衷来说,应当适用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但对被执法部门依法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损失(包括进项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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