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解析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解读:《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3/4/19 来源: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10129次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部分地区反映,一些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由政府指定其他纳税人进行,投资方负责按计划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资金,同时,与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协助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地方政府将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实现的收益或亏损均由投资方自行承担。对于上述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请总局予以明确。
  二、如何理解该公告的规定?
  投资方向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投入资金并承担项目风险和损益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因此,投资方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征收营业税。投资方在协助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整治等工作的过程中,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并直接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并未提供规划设计劳务和建筑业劳务,对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取得的设计费和施工费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3年04月18日

  《节税大师》软件,6位顶尖税务专家精心打造的节税筹划利器!一天之内让你变成税务专家!详情请点击查看: 《节税大师》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4-03-29]
关于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的通知 [1994-04-30]
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1994-05-05]
关于××××公司出租“××”号油轮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4-05-16]
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4-06-03]
关键字搜索: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