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解析 >> 正文
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居民身份认定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3/10/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编辑:Danny 阅读次数:5855次
 
    一、发布本公告的目的是什么?
    具备香港居民身份是申请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待遇的前提。本公告对享受安排待遇的香港居民身份认定及相关程序做出明确,将所需资料表样进行公布,以便于安排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二、香港居民申请享受安排待遇是否一律都要提供居民身份证明?
     香港居民申请享受安排待遇时,可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由香港有关当局出具的公司注册证书(副本)或商业登记证核证本,对其居民身份进行确认。申请人为个人的,可凭其香港身份证和香港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进行确认。仅在内地税务机关对申请人身份有怀疑,并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不足以证明其香港居民身份的,以及一些特殊情形下的申请人,可要求香港税务局开具居民身份证明。
    三、要求香港税务局开居民身份证明时内地税务机关是否一定要向香港税务局提出书面需求?
    需要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明时,内地税务主管机关应向香港税务局以书面形式提出开具证明的需求。
    四、内地税务机关对香港税务局开具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明能否认可?
    内地税务机关对香港税务局开具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明应予认可。如果内地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明仍有怀疑,有权对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若发现与事实不符,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资料进行判定。或将情况提交税务总局,向香港税务局求证。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巴新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1994-07-26]
关于中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1994-10-28]
关于印发中、拉脱维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1996-07-01]
关于印发中比两国政论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附加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1996-12-23]
关于就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签署避免双重征税谅解备忘录[草案]征求意见的函 [1998-01-05]
关键字搜索: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