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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规定梳理
发布日期:2012/9/18 来源: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4935次
 

  根据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2年7月25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并且明年还将在继续扩大试点地区的基础上,选择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以外的其他服务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随着“营改增”步伐的加快,一批批原营业税纳税人即将转变身份,跨入增值税纳税人行列。但这不仅仅是身份的转变,相关的会计核算、计税方法、纳税申报与之前相比,变化很大。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要确认身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的相关规定,试点纳税人因规模大小、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与营业税计算方法相比,唯一的区别是销售额要换算为不含税的。两种计算方法相比,适用一般计税办法最有益于消除重复征税,降低税负。但从前一个阶段上海试点情况看,很多纳税人由于在哪些情况下应当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及在哪些情况下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作为进项抵扣等增值税税收政策不熟悉,而导致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按照一般计税办法计税,税负不降反增。而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由于税负直接由5%减至3%,降幅明显。因此,很多试点纳税人在试点阶段,希望能够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可是,绝大多数纳税人的身份不是可以自行选择的。对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应当办理而不办理的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有一条惩罚性的规定,即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规定具体有哪些?如何规避因此带来的税收风险?结合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的《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笔者专门对“营改增”试点的有关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

  一、必须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对于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而对于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于北京等八省市试点开始时间不同,将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确定。例如北京市国税局规定按照2011年度或者2012年1至6月缴纳营业税的全部营业额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部分计算。各地区的具体规定请及时关注试点地区的通告。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此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其中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其中,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另外,北京等八省市试点纳税人应注意财税[2012]71号废止了“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此政策。”即所有纳入此次试点的行业,均应按照以上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对于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证明符合以上条件,需提供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在履行资料审核、实地查验等手续后,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特别应注意的是,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其中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即为自然人,对于居住地在试点地区内的自然人,由于其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不能提供符合一般纳税认定条件的相关资料,即使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也不会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四、可选择是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其中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增值税纳税人。例如一家建筑企业,经营范围不包括运输服务,不是“营改增”的纳税人。但偶尔提供运输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这家企业就属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增值税纳税人。这类企业即使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也可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有是否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选择权,而税务机关无权强制认定。

  五、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

  根据“营改增”的相关试点政策,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目前,特定应税服务包括如下范围: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

  2、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等相关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3、试点一般纳税人在试点期间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的。

  此外,当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对其从严管理,即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具体规定包括:

  1、在辅导期内,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货物运输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只有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2、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3、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需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要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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