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解析 >> 正文
消费税实施条例释义与实用指南(十四)
发布日期:2009/7/8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2049次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务规定了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以及纳税申报的期限。

  新《消费税暂行条例》与旧《消费税暂行务例》相比,在纳税期间制度上进行了较大改革:一是增加了季度纳税的期限,对于消费税应税活动比较少的纳税人而言,可以选择按照季度缴纳消费税,这样就将企业每年12次的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义务缩减为4次,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纳税成本。二是将纳税人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期限从10天迁长到15天。这样也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加充足的时间来准备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减轻了企业的纳税成本。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消费税实施条例释义与实用指南(九) [2009-04-23]
消费税实施条例释义与实用指南(八) [2009-05-04]
消费税实施条例释义与实用指南(十) [2009-05-06]
消费税实施条例释义与实用指南(十一) [2009-05-14]
消费税实施条例释义与实用指南(十三) [2009-06-05]
关键字搜索: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