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释义与实用指南]
新《消费税暂行条例》与旧《消费税暂行条例》相比,在这一问题上也进行了修改。旧《消费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进口货物缴纳税款的期限为7天,为了与国内消费税纳税申报的期限相一致,新《消费税暂行条例》将进口货物缴纳税款的期限延长到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