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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文稿应按转让著作权缴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09/7/21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2569次
 

    7月2日全国(天津)相声新作品大赛作品拍卖会在北京举行。16部相声作品均以高价拍出,成交总价逾百万元。本次拍卖会的首个拍品——老相声作家王鸣禄的《城管与地摊》以20万元的价格被天津买家拍得。相声作家著作权日益受到关注,此举也让创作者自己认识到创造性劳动的价值。但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对个人通过拍卖相声作品所取得的收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的规定,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拍卖文稿所得是按稿酬所得,还是按转让著作权归入特许权使用费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些人不是十分清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本文中的相声新作品大赛作品拍卖无疑属于特许权使用中的著作权范畴,这与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稿酬所得适用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

  计税依据的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因此,相声作家王鸣禄的《城管与地摊》拍卖所得20万元,应由拍卖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2000元[200000×(1-20%)×20%]。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免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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