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旧比较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是在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下简称原准则)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引入了“商业实质”的概念及其判断标准
原准则没有规定此项内容。新准则引入了“商业实质”的概念,并明确了不同情况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商业实质的判断标准。
(二)对于对于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原准则规定,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新准则规定对于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求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否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
(三)简化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规定,当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涉及补价时,收到补价方将收到的补价与盈利过程已经完成的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和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不包括应交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之间的差额,作为非货币性交易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涉及支付补价方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均不确认损益。
新准则规定,凡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账面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
二、新旧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追溯调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首次执行日之后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新准则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