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新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其实,对于教育费附加的返还款,是否应该并入企业所得税总额,新税法中已经作出明确,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可见,从各种来源取得收入,都要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从税务机关取得的教育费返还也要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只不过不在实施条例的“其他收入”中另外列明。因为教育费附加返还本身是由于企业销售货物,或是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而缴纳了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基础上缴纳的,所以不再将其作为新的收入类型了。但是其还是要作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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