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挡雨,可供人们在其中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根据房产税政策规定,对纳税人拥有的非出租房产,其房产税是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所谓"房产原值",是指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车间、仓库、机房、车库、办公室、宿舍等房屋本身原价。"房产原值"中还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连接管算起。)
纳税人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房产原值中是否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是否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房产的原值,直接关系到房产税的计征。税法规定,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对纳税人由于取得房产的途径和方式不同,其入账价值的确定也有所差异:
1、购置的房产。纳税人购置的不需要再经过建造过程既可使用的房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括购买房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金及费用作为房产的入账价值。现实中,纳税人对包括固定资产、存货、债权、债务等实行整体购买的,其房产原值应按评估价值入账,如果整体协议购买价或拍卖成交价高于其公允价值即评估价的差额,应记入"无形资产-商誉"科目,不调整房产的评估价值。
2、自行建造的房产。按建造该项房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包括建房征地费用,如土地补偿金、拆迁补偿费、建房手续费、以及房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工程借款费用等。
3、投资者投入的房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房产的入账价值。
4、融资租入的房产。如果融资租赁房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低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可以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房产的入账价值;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高于30%的,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较低者作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5、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房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房产。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房产的入账价值: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6、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房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房产的入账价值: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入账价值。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如: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应按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换入房产的入账价值。
7、接受捐赠的房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房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房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房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房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3)如受赠的系旧的房产,按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房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8、无偿调入的房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无偿调入的房产,按该房产原单位的账面价值(房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的余额)加上受让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9、房产的后续支出。企业在原有房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需要根据该支出的性质分析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一般来讲,企业通过对房产进行改建、扩建而使其更加坚固耐用,延长了房屋的使用寿命,所以在会计上,按原有房产账面价值(房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的余额)减去改建、扩建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房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即予以资本化。如果是对房产仅是作一些简单的修缮就直接进入当期费用。
纳税人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或纳税人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固定资产评估而使房产增值的,应记入房产原值,相应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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