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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发布日期:2005/8/18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2924次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自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税收政策:(1)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对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和企业,2005年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6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不再享受与所得税有关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2)经营l生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3)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4)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5)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6)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l号)

  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包括:(1)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2)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3)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4)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5)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6)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7)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8)对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或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9)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

  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刷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指图书、报纸、期刊)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享受政策的纳税人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在财务上应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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