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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出口含金成分产品税收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05/8/29 来源: 编辑:Gary 阅读次数:3431次
 

    为了完善含金成分产品的出口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专门发出《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59号),对相关问题作了明确和细化。

  通知明确,出口企业出口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分的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处理。实行出口免税政策的含金成分产品的海关商品代码为:28431000-胶态贵金属、2843300010-氰化金、氰化(亚)金钾、2843300090-其他金化合物、28439000-"其他贵金属化合物,贵金属汞齐"、3824909030-电极浆料、3824909090-其他编号未列名的化工产品、71110000-"以贱金属,银或金为底的包铂材料"、71123090-含其他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灰、71129110-金及包金的废碎料、71129120-含有金及金化合物的废碎料、71129210-铂及包铂的废碎料、71129220-含有铂及铂化合物的废碎料、71129920-含其他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矿渣、71129990-其他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非碎料、71131911-镶嵌钻石的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71131991-其他镶嵌钻石贵金属首饰及其零件、71151000-金属丝布或格栅状的铂催化剂、7115901020-金制工业,实验室用制品、7115901090-其他工业实验室用贵或包贵金制品、71159090-其他用途的贵或包贵金属制品等。

  出口企业出口上述含金产品后,须持出口退(免)税所规定的凭证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填报《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报送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及规定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开具《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出口企业持《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第三联)向征税部门申报免税,征税部门将出口企业的免税申报同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第二联)碰对审核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出口企业须将免税出口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入企业成本科目。

  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的出口含金产品,企业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税务总局同时明确,上述政策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有关黄金首饰退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从2005年5月1日起同时废止。对出口企业在2005年5月1日前出口的上述产品,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对排除骗税嫌疑的予以退(免)税,对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暂不予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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