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份,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分别从今年10月1日和9月1日起执行。
两个办法使所得税减免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有了新的规范操作标准,具体分析,较之以前的管理办法有以下新的特点:
第一、规范了审批项目。对报批类减免税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对备案类减免税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对8种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第二、减少了申请审批层次。减免税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金额的大小适当划分审批权限。纳税人可向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也可直接向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第三、严格了限时办结。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四、明确了责任。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纳税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或采用伪造、变造有关资料证明等手段多列多报财产损失,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级税务机关采取谁审批、谁负责的制度,将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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