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是一种税收术语。它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它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确切的说是现金的流入),但是在税收的角度认为他实现了在销售实现后的功能,如分配等。
对于视同销售行为应该如何处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等视同销售行为应该怎么处理,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其是否也像内资企业一样,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外企的内部处置资产所得税规定
由于对于外资的这种行为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了内外资企业在税负上的不公,同是一样的行为,内资却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外资却不用。鉴于此,国家新出台了国税函[2005]970号文件,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外资企业将资产(包括各项自制和外购资产)移送他人,如:用于市场推广或推销;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等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的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资产处置,那么应按国税函[2005]970号文件第一条之规定:企业内部处置资产(包括各项自制和外购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不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历史成本延续计算。
从以上文件精神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外企将自产和外购的资产用于职工奖励、股息分配等行为不称之为视同销售,但是其行为要划分内部资产处置与外部处置。其所谓的外部处置资产是指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其实质应该等同于内资企业的视同销售。对于内部资产的处置可以不确认收入(将产转移至境外的除外),那么对于外部处置资产的,本条法规中虽然没有说是否确认收入,但是根据我们的理解,应该同内资企业一样,虽然在会计上不应该做收入入账,但是在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处理上应该按规定计入销售收入总额,并统一核算企业应纳税所得税。财会字[1997]26号文件是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都适用的,
原有的视同销售有关规定
增值税的规定
增值税是最早对视同销售行为如何征税做出规定税种,早在1993年年末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就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处理;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企业所得税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同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些差别,其主要差别为: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货物有自产的、委托加工的、购买的;而企业所得税则主要对自产的产品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法规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中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会计处理的规定
对于企业的财务人员来讲,如何对企业的各项经济行为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并不少缴或漏缴税款,是比较棘手的一项工作,尤其这种视同销售的行为,其在会计处理上根本不作为销售收入来处理,但是在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上,却要同其他的主营业务收入一样来缴纳,很多企业的账务人员都可能在会计处理上、计税基数上迷惑不解,我们根据《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字[1997]26号)规定及相关的税法规定,举例如下:
某内资企业主要生产健康饮料,年终由于生产出的饮料比当年度的市场销售额有一定剩余,遂将其作为对员工的福利和股东的分红进行分配,每个员工分得二箱,每箱市场价240元,成本价110元,每个股东分得五箱,该公司共有员工136人,股东5人,则该公司的账务处理及各种税的缴纳应处理如下:
该公司应按成本价来结转有关成本:
借:应付福利费29920
贷:产成品29920(110×2×136)
借:应付股利2750
贷:产成品2750(110×5×5)
该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应如下处理:
借:应付福利费11097.60(240×2×136×17%)
应付股利1020(240×5×5×17%)
贷: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2117.60
年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还需将视同销售的收入额71280[(136×(2+5)×5)×240]计入企业的销售收入总额,并据此计算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等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的限额,再一同计算出其应纳税所得额及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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