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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奥地利李斯特内燃机及测试设备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8]466号 发文日期:2008-05-22 阅读次数:5203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免征奥地利李斯特内燃机及测试设备公司特许权使用费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皖国税发〔2008〕63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7年8月,奥地利李斯特内燃机及测试设备公司与奇瑞汽车有限公司签订了《奇瑞与AVL李斯特公司开发服务合同》(合同号为:07ATAHY37QRHT2007/AERI0607/F0161a),向奇瑞汽车有限公司提供发动机开发服务技术。鉴于该技术的引进有助于我国发动机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五)项第1目的规定,同意对奥地利李斯特内燃机及测试设备公司转让上述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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