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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级金融保险企业财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商字[1997]216号 发文日期:1997-05-20 阅读次数:3308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编辑:lily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金融保险企业:

  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财商字〔1997〕50号《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监管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中央级金融保险企业应在我部进行登记,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央级金融保险企业是指以下金融保险企业:

  1.全国性的金融保险企业;

  2.中央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全额投资或控股的金融保险企业;

  3.全国性金融保险企业总行(总公司)本级全额投资或控股的金融保险企业。

  凡在财政部已单独立户的上述机构不在登记范围之内。

  二、应办理中央财政登记手续的金融保险企业,须在收到本文之日起2个月内到财政部办理具体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的,将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三、办理财政登记手续的金融保险企业请准备以下材料(登记表附后):

  1.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2.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3.1996年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

  4.股东名册。

  四、企业完成财政登记后如有以下重大变动事项,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重新填制有关表格:

  1.法人代表变更;

  2.公司地址变更;

  3.主要股东(持股5%以上)变更;

  4.财务主管变动。

  五、上述金融保险企业办理财政登记的有关材料及登记表送财政部商贸金融司,联系电话:010-6855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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