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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情况的通报
文号:国税函[2007]312号 发文日期:2007-03-12 阅读次数:2672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l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06]49号)要求,各地于2006年7月13日至8月31日开展了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为确保年检取得实效,税务总局对各地年检工作进行了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年检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36个地区上报的数据统计,参加年检的事务所2937个,其中通过年检2728个,占参加年检的93%,限期整改165个,占5.6%,停业整顿11个,占0.4%,取消资格34个,占1%;执业注册税务师21800人,参加年检21505人,其中通过年检21244人,占参加年检的98%。非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年检由各地自行确定,未作统计。
  从各地年检的组织领导、具体实施、取得成效以及年检情况上报等方面综合来看,年检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有辽宁、大连、北京、山东、江苏、厦门、湖北、湖南、广东、重庆、贵州、甘肃。
  二、基本评价
  从各地开展年检工作和6个地区抽查情况看,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总体是好的,事务所的执业资质、执业行为趋于规范,执业质量、内部管理明显提高,年检开展比较顺利,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一)事务所执业资质基本符合要求。从各地开展年检和抽查情况看,大部分事务所的执业资质符合要求。在人员方面,注册税务师人数和从业人员基本达到规定的要求;事务所注册资金基本到位,未发现虚假出资情况;在脱钩改制方面,未发现税务机关公职人员在事务所从业、税务机关干预事务所经营、事务所与税务机关进行收入分成的情况,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基本符合要求。
  (二)多数事务所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执业逐步规范。从抽查的情况看,多数事务所基本建立了鉴证业务协议书、业务报告三级审核、工作底稿、业务档案管理、客户回访等内控制度,并且在执业中不断加以修正和完善,特别是有的事务所的业务质量管理还通过了ISO国际质量认证。多数事务所的协议书和工作底稿比较完整,业务报告普遍采取的是三级审核制。总体看来,事务所的执业正在逐步规范。
  (三)事务所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进一步好转。从检查情况看,事务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使用了全国统一会计核算软件,与2005年检查情况相比,事务所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状况有了进一步好转。
  (四)事务所注重自身建设。事务所脱钩改制后,注重加强基础建设,制定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并建立了有效的监督机制,将制度落实到位;加强执业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增强事务所的凝聚力。
  三、年检发现的主要问题
  通过各地年检以及抽查,在行业发展、行业监管、执业资质、执业规范、财务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不规范、不完善的地方。主要有:
  (一)行业发展不平衡,事务所业务单一,存在恶性竞争现象。一是事务所在全国分布不均,东部与西部、南部与北部之间差距较大,一些地区大都集中在省会城市和经济发展较好的城市,部分地区行业发展相对滞后,与当地经济的发展不相符;二是大部分的事务所业务单一,通过市场手段发展业务的能力比较弱,开拓市场的观念有待加强;三是少数事务所存在贬损、排挤同行,不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以压价、回扣或提成方式承揽客户等恶性竞争现象。
  (二)执业资质管理不够严格。一是个别事务所出资不够规范,有从业人员出资现象;二是少数事务所对分支机构管理不规范,只收取管理费,在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未实行统一管理;个别事务所未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三是少数事务所未及时办理项目变更备案手续。
  (三)执业规范有待提高。一是部分事务所签定的委托协议书要素不全,内容填写不完整;二是少数事务所工作底稿,无页码编号和目录索引,字迹潦草难辨,缺少必要的业务工作记录;三是部分事务所未严格执行三级复核及报告签字制度;四是涉税鉴证报告式样不统一,内容差别较大。
  (四)财务管理不够规范。部分事务所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不够规范,存在业务收入不及时核算、发票使用、会计科目核算不规范等现象。
  (五)行业监管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对行业行政监管存在模糊认识,有的将辖区内事务所进行划分,由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管理;有的热衷于事务所的人员、财务、业务方面管理,忽视业务质量的监管,二是监管职责没有落实到基层税务机关具体的职能部门,由于监管职责不明确、不到位,业务质量的监管流于形式;三是监管制度不完善,主要是业务质量、业务标准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滞后于行业的发展。
  四、整改要求
  各地对年检发现的问题,务必高度重视,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于2007年6月30日之前上报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一)规范事务所的出资,对注册资本不到位的事务所限期整改;对不具备出资条件的人员要立即清退,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要求事务所对分支机构在人员、财务、执业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否则,予以撤销;对事务所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限期进行清理和规范,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对事务所事项变更和注册税务师转入、转出事务所不及时办理备案的,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事务所与纳税人签订的委托协议书、编制的业务工作底稿、涉税鉴证报告严格按照业务规程和执业准则的规定进行规范,加强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法律意识的教育,规范执业程序。
  (五)要求事务所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
  (六)省税务机关应重点加强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资质监管;地、县税务机关着重加强业务质量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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