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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财预明电字[1994]3号 发文日期:1994-01-25 阅读次数:4638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新税制实施以来,有些地方反映,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过去享受免税照顾,现在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不少企业纳税发生困难。为了保证"菜篮子"商品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经研究,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征收增值税后所增加的税款,可在一定期限内采取先按规定税率征税再由财政返还给企业的办法。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经营这些商品的企业不得因税制改革而涨价。
  请遵照执行。

补充说明:

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令(2003)第16号《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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