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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加坡XX航空公司开辟新中航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发[1993]536号 发文日期:1993-04-05 阅读次数:5832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昆明、厦门市税务局:
  根据中国和新加坡两国政府民用航空协议,经我国民航局批准,新加坡XX航空公司于1993年2月3日起开航昆明,1993年6月1日起开航厦门,请按照中、新两国于1985年5月16日互免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换函和1986年4月18日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有关规定,对新加坡××航空公司从我国取得的国际运输收入免予征收工商统一税及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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